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0-10-15

       案号:行政二审(2009)高行终字第1472号 /(2010)高行终字第914号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联想LianXiang及图”第32类和第25类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郑洪律师代理联想公司在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驰名商标保护应考虑商标独创性”这一审查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商评委在裁定中混淆了“独创性”和“显著性”两个概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中均支持了郑洪律师代理意见,否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多年来采用的审查标准。此案经二审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该案判决后曾被多名知识产权法官作为典型案例研究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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