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解读|《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20-01-10

  2008年正式生效以来,我国《反垄断法》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这十余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互联网平台和商业模式推陈出新,现行的《反垄断法》在应对新经济、新问题时捉襟见肘,推进《反垄断法》的修订已成为完善国家经济治理体系的必然举措。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起草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此,实施已满11年的现行《反垄断法》将迎来首次“重大调整”。

       根据《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仍为八个章节,与现行《反垄断法》相比,有多处修改,条款数量也由现行的五十七条增加至六十四条。下面小编将为大家重点介绍以下三个关键变化。

一、新增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除原有依据因素外,新增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近年来,部分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优势地位,游离在现行《反垄断法》之外。不同于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迅猛发展、不断创新的商业模式给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增加了不小的难度。对此,《征求意见稿》特别补充了新的考量因素,如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数据相关能力等,以规制针对互联网滥用引起的垄断违法行为。

二、加大对垄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现行《反垄断法》中对部分垄断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处罚,但是金额设置并不高,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不能有力地打击违法行为。对此,《征求意见稿》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

       首先,《征求意见稿》提高了垄断协议的罚款额度。针对垄断协议行为,《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仅对“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现行《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为五十万元。

       其次,《征求意见稿》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行《反垄断法》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仅规定“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助长了当报未报情形的频发。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集中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设置及罚款金额进行了调整,“经营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一)应当申报而未申报即实施集中的;(二)申报后未经批准实施集中的;(三)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决定的;(四)违反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实施集中的。”

       此外,违法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征求意见稿》还增设了刑事责任援引条款,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条款,根据第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此外,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以确保政府出台的各种产业、投资政策,都要以不破坏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为前提,从而进一步打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部分信息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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