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新发展2020-06-12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进入“民法典时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在此次立法中,由于相关条件还未成熟,知识产权未能独立成编,但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仍有多处可圈可点。比如,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民法典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在我国知识产权修法和司法实践中,为强化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势而生。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三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同样包含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定;2019年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成为上述知识产权单行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条款的上位法,对于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

《专利法修正案》

《著作权法修正案》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

2019年《商标法》第63条

2019年1月4日公布的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18条

2020年4月26日公布的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53条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

内容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许可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知识产权侵权类纠纷中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这对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培育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促进创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大有裨益。      2020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的通知,计划在2021年上半年完成“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项目工作。

 

部分信息来源:知识产权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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