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审议2020-07-02

       6月28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二审稿作出相应条款的修改和增加。

 

促进专利实施运用

       专利实施运用是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环节。草案二审稿第六条在明确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基础上,并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此项规定可以提升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专利的实施运用。

 

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此次专利法修改,新设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拟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这种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的实现。

 

增加局部外观专利保护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条对外观设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此条款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除了设计人作出产品的整体性创新设计,更多的还有对产品局部的改良性创新设计,现行规定不利于鼓励设计人积极从事外观设计专利创新,草案二审稿拟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下限

       2018年12月,草案一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时,将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范围从 “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提高为“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但在此次二审稿审议过程中,审议人员认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取消;为此,草案二审稿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十万元的规定。

 

延长外观专利和药品专利保护期

       除了上述几个热点主题以外,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三条还拟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由十年延长至十五年;并增加药品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为补偿创新药品上市审评审批时间,对在中国境内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品发明专利,国务院可以决定延长专利权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创新药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由于药品上市需要花费漫长的临床试验和审批流程,补偿期可以延长药品上市后专利权期限内的市场独占期,从而提高企业获利预期,促进企业提高自身创新力,推动药品的研发和生产。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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