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二审2020-09-28

       中国的著作权法自1991年开始实施,并于2001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修改。

       随着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因此,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

       2020年4月26日,《中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终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例会审议。

       2020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逐一回应了多个法治热点问题,比如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修改了第四条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权利,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等。

  据了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针对草案第四条涉及的法律主体和权利,草案二审稿将其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

       此外,在完善视听作品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区分。比如,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者按

 

       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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