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审议2020-10-16

  10月13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认为,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后,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修改意见。据此,小编整理出以下四个方面与大家分享。

 

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为鼓励专利权人自愿实行开放许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建议增加关于激励措施的规定,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完善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

       有的意见提出,为保护中国专利权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现行专利法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实现权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

 

完善关于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规定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的意见提出,实践中跨省域的专利侵权案件很多,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能否做得到,建议研究;有的意见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为专利授权确权部门,不宜过多地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范围限定在“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可。三审稿修改为: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提供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法律依据

       此前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属于新确立的制度机制,涉及药品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利益平衡,应当稳妥推进;对于其中涉及专利的法律问题,专利法宜作原则规定、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可由有关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予以细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对此,草案三审稿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草案三审稿规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草案三审稿明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信息来源:新华社、人民日报

 

编者按:

       根据立法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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