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分析2021-07-15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21年3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简介基本案情,梳理裁判要旨,既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实务参考。本期小编选取了最新两篇典型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①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2019)最高法知民终830831832833834851881886888

 

   【裁判要旨】

   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可以采取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方式计算,也可以采用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的方式简化计算。

 

   【基本案情】

   上诉人创造者社区(广州)有限公司(原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浩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0810065225.X、名称为“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光峰公司认为,德浩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超网公司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光峰公司的专利权,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网公司、德浩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等。一审法院认为,德浩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光峰公司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件是光源结构,属于激光投影仪产品的核心部件,对整个产品的技术贡献最大,超网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判决德浩公司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九案共计1780万元。德浩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了《2016-2018年产品销售毛利专项其他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925日改判德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九案共计510万余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中,德浩公司非以侵权为业,应适用营业利润率。在计算德浩公司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所获得利益时,营业利润可以简化为: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及增值税税金,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统称三费)的余额,或者在单一类别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率确定时,营业利润可直接以销售收入乘以营业利润率确定。

 

   ②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2020)最高法知民终357376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缺乏因侵权受损、侵权获利或者可参照的许可使用费证据而适用法定赔偿的,以及虽有上述证据但难以证明损失具体数额故需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价值和利润率、被诉侵权人的经营状况、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权利人在关联案件中的获赔情况等因素。

   对于作为侵权源头的生产商,应当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鼓励专利权人直接针对被诉侵权产品制造环节溯源维权;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的零售商和使用者,应当实事求是依法确定其法律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损害高于法定赔偿上限或者低于法定赔偿下限的,可以在上限以上或者下限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中山品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以下简称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ZL201420522729.0、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源德盛公司认为,品创公司系刘涛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视在先生效判决,主观恶意明显、重复侵权,生产多款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自拍杆,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品创公司、刘涛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四款被诉侵权产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品创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刘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品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724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人,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上诉人贺兰县银河东路晨曦通讯部(以下简称晨曦通讯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与前案相同的实用新型专利。

   源德盛公司认为,晨曦通讯部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晨曦通讯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银川中院认为,晨曦通讯部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

   源德盛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低于法定赔偿最低限额1万元,不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8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在上诉人品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公司、原审被告刘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源德盛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品创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品创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侵权获利,也没有可供参照的专利许可费用标准,故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涉案专利虽为实用新型专利,但经多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专利权利状态稳定。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确定品创公司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数额时主要应从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予以考量。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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