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03-24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是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1)京73民终1011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事实】

   一审原告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微播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上,创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1. 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的数据集合。

2. 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由较大数量规模的单一数据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收集控制者对于数据集合的收集、储存、加工、传输进行了实质性的投资,对于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商业性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享有合法的权益。

3. 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保护的合法权益。

4.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对竞争行为进行判断时,可以利益衡量为标准,通过衡量竞争行为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竞争行为后果造成的损害与所得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判断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在动态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涉案法规】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十二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四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信息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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