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公告2021-05-26

   昨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公告(第423号)。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61日起施行,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本《办法》,并自202161日起施行。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以下为《办法》全文内容: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6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第三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五条 对自20216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6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七条 20216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八条 20216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20216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十条 申请日为20215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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