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益”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得到遏制2017-11-27

  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所郑洪律师代理了勐海茶厂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案。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起源为2014年11月18日勐海茶厂针对陈琳仁申请注册的第8490211号“大益”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2016年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上述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商评字[2016]第19041号《关于第8490211号“大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简称被诉裁定),裁定争议商标注册维持。勐海茶厂对被诉裁定不服,于2016年4月15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7年10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了(2016)京73行初1932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勐海茶厂所拥有的第350839号“大益”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6]第19041号《关于第8490211号“大益”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8490211号“大益”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5层1,6-12室
电话: (86 10) 8529 5526 传真: (86 10) 8529 5528 E-mail:email
京ICP备05017717号-1 |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062号 | 免责声明 | 版权声明 | 隐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