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裁判要旨摘要2024-02-26

知产资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裁判要旨摘要

  2月23日,为集中展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2023年审结的4562件案件中筛选96件案件,提炼104条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发布,供社会各界研究和参考。

  本篇文章将节选部分《摘要》进行分享,有关《摘要》全文,请详见下方“阅读全文”。

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1. 权利要求放弃式修改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号

  【裁判要旨】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放弃保护的内容、放弃式修改后保留的内容以及三者关系等;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修改后保留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已经直接公开或者隐含公开,则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 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

  【裁判要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某些内容如给药特征,虽然在新颖性、创造性判断中可能因不具有实质限定作用而不予考虑,但在优先权审查中应予考虑。

 

3. 包含方法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要旨】对于既包含产品形状、构造,又包含产品制造方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在判断其新颖性、创造性时,如果其方法特征能够使产品具有某种特定形状、构造,则该方法特征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时,应当将该方法导致的特定形状、构造与现有技术的形状、构造进行比对,而非将该方法本身与现有技术的方法进行比对。

 

4. 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67号

  【裁判要旨】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二、专利权属、侵权案件

1. 组合使用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的侵权责任人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70号

  【裁判要旨】同一主体制造的不同产品可以组合使用,且组合使用才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依据使用时实际形成的技术方案,重点考虑该技术方案的形成系由消费者还是制造者决定,来确定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原本可以分别使用,但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消费者决定,不应将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如果有关产品无法分别使用而必须相互配合,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定结构、功能、使用说明等将其组合到一起使用,则一般可以认定该组合后产品的技术方案系由制造者决定,应将该制造者作为侵权责任人。

 

2. 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专利区别设计特征的考虑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728号

  【裁判要旨】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当确定专利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举证或者说明上述区别设计特征;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区别设计特征作出认定。

 

3. 非公开销售产品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584号

  【裁判要旨】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在于,尽力使专利权利人恢复到若不发生侵权行为时其应有的状态,以维持创新动力。对于未公开销售的产品而言,因无法通过其市场销售情况直接计算侵权损害,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与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相关、获得市场利益最直接环节的产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参考依据。

 

4. 侵权警告未明确具体产品时被警告侵权产品的确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744号

  【裁判要旨】专利权利人的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审理的具体产品范围。

 

5. 专利技术方案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的相关性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即使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发明人不直接负责原单位关于涉案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的研发,但其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的,不能仅因原单位另有他人直接负责该项技术研发,就简单否定涉案专利、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相关文件记载的发明人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被分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相关性。

 

6. 权属纠纷中应否支持维权合理开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

  【裁判要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赔付维权合理开支的纠纷范围,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技术秘密案件

1. 侵害全部技术秘密的推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31号

  【裁判要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权利人主张保护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被诉侵权人有渠道接触权利人图纸,被诉侵权人图纸亦完整反映该工艺流程,其中部分信息与权利人图纸中的信息实质相同,甚至存在非通用符号一致、错别字一致等情形,被诉侵权人对此难以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其不正当获取并使用了权利人整套工艺流程图纸的技术信息。

 

2. 客户名单经营秘密侵权案件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12号

  【裁判要旨】禁止侵害客户名单经营秘密的核心在于禁止侵权人利用该经营秘密作为“跳板”,节省以正当方式获取该经营秘密信息所应付出的时间、金钱成本,从而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被诉侵权人已经离开原单位较长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其在原单位掌握的经营秘密所能带来的竞争优势已经明显减弱甚至消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不再判决停止使用该经营秘密。

 

3. 侵害知识产权纠纷和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协同处理

  【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240号

  【裁判要旨】对于同一涉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侵权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又以该行为侵害技术秘密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技术秘密侵权之诉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一般不构成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不宜驳回起诉,但应避免让被诉侵权人重复承担民事责任。

 

四、垄断案件

1. 垄断协议固定价格的认定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29号

  【裁判要旨】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所涉及的固定价格方式,不仅包括固定最低价格或者直接确定具体价格,还包括固定价格幅度或者固定能够据以间接控制价格的计算方式、标准等。

 

2. 相关技术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力量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

  【裁判要旨】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认定时,根据具体案情可能需要界定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与之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相关技术市场。在相关技术市场存在多个竞争性技术的情况下,如果实施有关技术的下游产品的市场份额能够更为准确和方便地反映相关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则可以依据该下游产品市场份额评估该技术经营者在上游技术市场中的市场力量。

 

3. 知识产权行使与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

  【裁判要旨】当被诉垄断行为涉及有效知识产权的行使时,对被诉垄断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分析需要考虑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所必然带来的效果。如果所谓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是依法正当行使特定知识产权的必然结果,且未超出法律赋予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效力范围,则其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

1. 涉“开源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利基础的认定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裁判要旨】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涉案软件开发者是否未尽开源义务和是否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并不必然相关。被诉侵权人仅以涉案软件开发者并未依据开源协议开源为由,抗辩其不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 “部分复制”行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5号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中任何能够实现相对独立功能的独创性表达均受著作权保护;复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

 

六、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1. 涉虚构、编造发明创造的专利代理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68号

  【裁判要旨】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对于以虚构、编造的发明创造为标的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并依法将涉嫌违法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2.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2005号

  【裁判要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否定后,需根据其行为性质、无效原因等确定下一步处理方式,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的问题。法律对有关财产的性质和处理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处理。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25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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